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王昌莲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莲,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751号原告王昌莲,女,194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80号1幢6-1至10-8。法定代表人韩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莲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王昌莲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2010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险种名称为红双喜金钱柜年金保险(分红型)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号883469433062),合同中的投保人为原告,保险人为被告,被保险人是黄川。黄川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现原告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因保险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保险人黄川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该区域属渝北区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