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燕飞诉林春洪、清远市和风五金纪念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飞,林春洪,清远市和风五金纪念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556号原告:吴燕飞,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黄伟潮、刘军朋,均系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春洪,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清远市和风五金纪念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石岭村。法定代表人:林春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燕飞诉被告林春洪、清远市和风五金纪念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燕飞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燕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92元,减半收取为15746元,财��保全费5000元,合共207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志光审判员 朱文卉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