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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燕飞诉林春洪、清远市和风五金纪念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飞,林春洪,清远市和风五金纪念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556号原告:吴燕飞,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黄伟潮、刘军朋,均系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春洪,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清远市和风五金纪念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石岭村。法定代表人:林春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燕飞诉被告林春洪、清远市和风五金纪念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燕飞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燕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92元,减半收取为15746元,财��保全费5000元,合共207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志光审判员  朱文卉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