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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滨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孟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华,孟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刘文华。委托代理人陈晨,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蓉华。委托代理人金曹鑫,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华诉被告孟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蓉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华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6元(刘文华已预交),由刘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可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