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滨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孟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华,孟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刘文华。委托代理人陈晨,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蓉华。委托代理人金曹鑫,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华诉被告孟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蓉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华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6元(刘文华已预交),由刘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可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