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3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易雪峰、邓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易雪峰,邓文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394号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1号湖南雨花机电大E区9栋112号。法定代表人成俊,执行董事。被告易雪峰。被告邓文亮。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易雪峰、邓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4,减半收取1487元,由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立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