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邹广伟与汤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广伟,汤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00876号原告邹广伟,男。被告汤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广伟诉被告汤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诗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