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邹广伟与汤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广伟,汤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00876号原告邹广伟,男。被告汤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广伟诉被告汤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诗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