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段彪与佘开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彪,佘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段彪,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佘开兵,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与段彪与佘开兵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佘开兵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