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岳某甲与岳某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某甲,岳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保字第4号申请人岳某甲。被申请人岳某乙。关于济宁市仲裁委受理的岳某甲与岳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宁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8日出具济仲案字(2015)第908号财产保全函,申请人岳某甲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岳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鱼台县支行存款10万元,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济宁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岳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鱼台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张美静、马进夫妻共同所有的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新虎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