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630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磨良建,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日进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谭秋铭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磨良建、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诉称,2014年12月份,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原告家人的逼迫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都是再婚,以为婚后夫妻感情会越来越深厚,但是恰恰相反,婚后被告完全暴露了脾气暴躁的本性,根本不关心、爱护原告母女。原告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也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请求:1、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的三个女儿由原告携带,自行承担抚养费;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三份,证明原告小孩的身份情况;5、宾阳县甘棠镇南桥村委证明一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6、购买金戒指发票一张,证明金戒指价值3210元。被告李某辩称,只要原告同意赔偿被告20000元,被告就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的女儿由原告自己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综合诉辩双方的分歧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原告的三个女儿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3、被告要求原告补偿20000元,是否合法有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被告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本案庭审笔录及证据的分析,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12月份,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再婚前已与前夫生育有三个女儿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均跟随原告生活。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后,双方未同居生活,亦未生育有子女。原告与被告交往期间,被告为原告购置两枚金戒指,价值321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法院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并且从登记到提起离婚诉讼,只有一个月的时间,可见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虽经本院调解,原告仍坚持离婚,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继续维持原、被告婚姻关系现状,将不利于原、被告今后各自的生活与工作。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原告与被告未共同生活,被告也未履行过抚养三个女儿的义务,现被告不同意继续抚养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根据该规定,在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女儿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仍应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在恋爱期间交往所支出的费用共20000元,原告同意以购买金戒指时的价格退还给被告李某3210元,对其他费用,原告不同意补偿。被告提出赔偿恋爱期间所支出的吃、食、住、行费用共20000元,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即使在交往中被告已支出了部分费用,但该费用也属于被告的自愿行为,故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日常交往支出的费用,于法无据,本院对被告要求赔偿20000元的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女儿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由原告余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余某自行承担;三、原告余某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内,向被告李某退还现金321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日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秋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