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与汪鸿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汪鸿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836号原告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公寓****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丽,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被告汪鸿文,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原告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法政物业)与被告汪鸿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政物业的委托代理人孙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鸿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法政物业诉称:2000年9月4日,原、被告协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第四条约定,被告应于每月十日前,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费,原告依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后,被告从2009年9月至今却未履行付款义务,期间,原告采用电话、书面发信、发律师函等方式不间断地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始终未支付,截止到2015年6月,被告已拖欠物业费18832.80元,根据该协议第八十条第四款约定,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489.64元,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18832.8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489.6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汪鸿文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汪鸿文系王府温馨公寓x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2000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的交纳时间为每月十日前,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原告有义务按时足额收取物业服务费,以确保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营;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该协议中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被告未交纳2009年9月至2015年6月的物业费18832.80元。原告从2010年起每年不间断的向被告催要过物业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王府温馨公寓交费通知单若干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汪鸿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现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在接受该服务后,应当按照约定如期向原告交纳相关费用。因被告并非无故拖欠物业费,原告主张的滞纳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指出,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对其所管理的小区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其经费来源主要是业主所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如物业公司在对小区进行服务的过程中出现瑕疵后,该小区的业主即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则势必会导致物业公司经营资金的减少,从而再次导致物业服务水平与质量的下降,如此恶性循环,不利于小区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侵害了已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的合法权益。当该小区的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瑕疵时,其应当主动的向物业公司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物业公司亦应就存在的问题予以改正,提高服务水平。同时业主亦可通过合法途径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但不应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鸿文给付原告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二〇〇九年九月至二〇一五年六月的物业服务费一万八千八百三十二元八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九元,由被告汪鸿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