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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凤龙与李晓兵、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李凤龙,男,汉族,1970年12月16出生,职工,住址康平县。被告:李晓兵,男,29岁,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张宏伟,男,36岁,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李凤龙诉被告李晓兵、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凤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凤龙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明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