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凤龙与李晓兵、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李凤龙,男,汉族,1970年12月16出生,职工,住址康平县。被告:李晓兵,男,29岁,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张宏伟,男,36岁,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李凤龙诉被告李晓兵、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凤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凤龙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明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