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执民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钱万平与张鸿晖、俞凤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万平,张鸿晖,俞凤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钱万平。被执行人:张鸿晖。被执行人:俞凤麟。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民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钱万平与被执行人张鸿晖、俞凤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3533.7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鸿晖、俞凤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33533.78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通知申请执行人钱万平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钱万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鸿晖、俞凤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民字第93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钱万平发现被执行人张鸿晖、俞凤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