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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凤伟与被执行人李云飞离婚纠纷一案的解冻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凤伟,李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467-1号申请执行人施凤伟。被执行人李云飞。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李云飞的存款2450.00元,现本院作出的(2015)滦执字第467-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云飞存款24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佟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