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169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馨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