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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孙忠仁诉赵月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忠仁,赵月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忠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月芳。上诉人孙忠仁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孙忠仁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忠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珏审 判 员  岑佳欣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