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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怀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怀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柏铭,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怀毅,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29日。本院在执行东莞市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怀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王怀毅的银行账户的存款及往来明细进行了查询,因该账户余额为60.78元与委托法院要求协助扣划的金额22570.49元相差太远,故未予划拨,并已将协助执行情况函告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6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