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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诉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瞿凤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瞿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瞿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建设路31号。法定代表人戴锋,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建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瞿凤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商初字第00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瞿凤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瞿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