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诉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瞿凤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瞿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瞿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建设路31号。法定代表人戴锋,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建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瞿凤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商初字第00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瞿凤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瞿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