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商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艾特力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菏泽春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艾特力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菏泽春辉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1294号原告杭州艾特力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通江路江锦国际2017室。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董事长。被告菏泽春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园区泰山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申文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艾特力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春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艾特力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智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