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城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城初字第321号原告: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经原告与被告达成谅解协议,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国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晁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