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李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692号原告孙秀,女。被告李冰,男。原告孙秀诉被告李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秀诉称,孙秀与被告李冰于2010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争吵。被告离家出走,不知去向,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要求与李冰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孙秀与被告李冰自由恋爱四个月后于2010年10月8日在密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双方婚前相识相处时间短,互相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李冰于2011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孙秀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和李冰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冰离婚。孙秀提交了与李冰的婚姻关系证明及李冰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孙秀与李冰系夫妻关系,李冰于2011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和被告李冰相识相处时间较短即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李冰自2011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对家庭不尽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孙秀要求与李冰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孙秀与被告李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少国代理审判员 梁 策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伊慧华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