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国忠、王花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85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国忠,农民。被执行人王花平,农民。被执行人郭学成,农民。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国忠、王花平、郭学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标的为30476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商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重复申请,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