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忠军与杨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忠军,杨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242号原告林忠军,男,汉族,四川广汉人。被告杨斌,男,汉族,四川广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忠军诉被告杨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忠军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忠军负担。审判员 袁晓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