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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忠军与杨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忠军,杨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242号原告林忠军,男,汉族,四川广汉人。被告杨斌,男,汉族,四川广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忠军诉被告杨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忠军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忠军负担。审判员  袁晓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