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买良与王玉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买良,王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马买良,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被执行人王玉平,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958号民事调解书在恢复执行马买良与王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王玉平向申请人马买良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王玉平负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执行费58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王玉平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万元,下剩借款本金及利息由被执行人王玉平于2015年7月20日前偿还完毕;二、案件受理费1390元、执行费5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子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