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五执补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屈金柱与丁云佳、丁佳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金柱,丁云佳,丁佳南,丁省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五执补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屈金柱,男,1990年5月7日生,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丁云佳,男,198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丁佳南,男,199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丁省委,男,198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屈金柱与丁云佳、丁佳南、丁省委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0)五民一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汪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