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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东洋与被告成都市新津绿世界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郑东洋。被告成都市新津绿世界食品有限公司。原告郑东洋与被告成都市新津绿世界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双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东洋、被告成都市新津绿世界食品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东洋诉称,因被告修工地需要材料,原告从2014年9月左右开始给被告拖运沙石、红砖、烂砖头,货款共计124440元。被告在2015年2月17日支付30000元货款后,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又支付了10000元货款。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被告支付货款8444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成都市新津绿世界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从2014年9月合作至今,共计产生货款210000多元,已经支付了120000多元,现尚欠原告货款84440元。因被告修建的是政府工程,现工程款未收到,只能分期给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起至2014年年底,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邛崃市羊安汪坝子工地提供了价值124440元的沙石、红砖等。在原告起诉时,被告欠原告2014年货款94440元,起诉后被告已支付10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84440元。2015年起原告向被告提供沙石、红砖采取现款现货方式交易。另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7月6日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在2015年7月30日前付原告货款60000元,但被告未能按协议履行。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双方于2015年7月6日在新津县方兴镇白鹤村村委会达成的协议、白鹤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项目材料运输统计表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因修建邛崃市羊安汪坝子工程,在原告处购买砂石等材料,现尚欠84440元货款未付,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市新津绿世界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东洋货款8444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双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