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与于志洋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于志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6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南端。负责人王坚,行长。被执行人于志洋,工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志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志洋因犯招摇撞骗罪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文阁审 判 员 白 戈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俊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