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593号原告陈某,女,198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任某某,男,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冷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