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心行与纵横(香港)有限公司、纵横(武汉)盘龙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行,纵横(香港)有限公司,纵横(武汉)盘龙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13号原告:王心行。委托代理人:王思飞,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纵横(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通菜街*号威达商业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杨孝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纵横(武汉)盘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经济开发区刘宋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孝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心行诉被告纵横(香港)有限公司、第三人纵横(武汉)盘龙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订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此,原告王心行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心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心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150元,由原告王心行负担。审 判 长 许继学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 员代 江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