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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爱东与张立民、卢龙县金拓园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东,张立民,卢龙县金拓园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268号原告杨爱东,农民。被告张立民,农民。被告卢龙县金拓园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原告杨爱东诉被告张立民、卢龙县金拓园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殿喜审 判 员 孙剑飞代审判员 唐冬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