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中法民二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林XX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XX,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中法民二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女。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绿华路**号锦绣华景综合楼第*层***房、第二层B03房之一、第三层C03房之一、第四层D20-1.2.3.4房。负责人:张发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X,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XX与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因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湛开法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林XX上诉认为原审判决有部分查明事实有错,佣金金额计算少了一些是本人做成的客户;赔偿金未给付;引进新人的增才资金和新人做的保单业务未按比例算给介绍人等,对原审判决不支持保险公司违法解除代理关系的赔偿金和保险业务等的续佣、首佣请求事项表示不满,请求维持一审第一项判决并补充判决一审未计入的部分客户佣金和已计算客户的佣金差额共254960元,并支持其一审提出的全部诉求。人寿保险公司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楚,上诉人已构成重复起诉;我司已经按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林XX所请求的保险单的佣金,后来林XX因为业绩不合格于2013年4月被我司清退,故我司不需要再支付林XX佣金和代理费。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驳回林XX的诉讼请求;判令林XX承担一、二审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湛开法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7元,由本院退回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审判长 王 励审判员 李艳华审判员 叶伟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