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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岔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顾建与王寅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王寅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顾建。被告王寅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142号。负责人王旭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顾建与王寅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峰代理审判员  郭冬成人民陪审员  姚尤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季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