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893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房屋一处(位于御水丹堤门市楼)产权各一半、饭店一部归女方所有,二部归男方所有,现代轿车归女方所有、共同债务房屋贷款男女双方各偿还25万元,无其他财产和债务。此协议除轿车没有交给女方外其余皆履行,现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现代轿车,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交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确认吉DK18**现代越野车归原告所有,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某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约定吉DK18**现代越野车归原告所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该车辆已经由原告使用。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据2、判决书一份。被告王某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吉DK18**现代越野车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吉DK18**现代越野车一辆归原告张某;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620元(原告均已垫付),由被告王某承担,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XXX审判员 朱晓艳审判员 马立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