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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少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