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少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