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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行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邓小玲、肖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邓小玲,肖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行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邓小玲,男,汉族。被执行人肖玲,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邓小玲、肖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邓小玲、肖玲的财产进行了查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赫山区征决(2014)X3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洁红审 判 员  姜 静审 判 员  孙德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 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