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行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邓小玲、肖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邓小玲,肖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行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邓小玲,男,汉族。被执行人肖玲,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邓小玲、肖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邓小玲、肖玲的财产进行了查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赫山区征决(2014)X3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洁红审 判 员 姜 静审 判 员 孙德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 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