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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素卿与山东济宁丰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卿,山东济宁丰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王素卿。委托代理人王乃辉。被执行人山东济宁丰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西铺路。机构代码:759157628.法定代表人张帆,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王素卿与被执行人山东济宁丰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济宁丰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章智慧审判员  李 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