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庆文诉武胜县白坪乡隘口村村民委员会、吴才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徐庆文,男,汉族,生于1948年11月15日。委托代理人徐泽民,男,汉族,生于1944年5月27日。被告武胜县白坪乡隘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德清,系武胜县白坪乡隘口村村民委员会代理主任。被告吴才华,男,汉族,生于1947年6月24日。委托代理人吴建生,汉族,生于1973年5月16日,系被告吴才华之子。委托代理人唐宴平,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文诉被告武胜县白坪乡隘口村村民委员会、吴才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庆文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庆文负担。审判员 杨洪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