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再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鲁少波、沈青才与沈青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鲁少波,沈青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再终字第9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鲁少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青才。委托代理人:管亚军,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鲁少波与被申请人沈青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70441号民事判决,鲁少波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青金终字第165号民事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鲁少波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青中民申字第6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前向各方送达开庭传票,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鲁少波,被申请人沈青才及其委托代理人管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5月20日,沈青才以鲁少波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鲁少波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70441号民事判决:一、鲁少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沈青才借款本金20万元及该款项自2013年5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沈青才的其他诉讼请求。鲁少波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二审认为,在二审诉讼中,本院分别于2014年4月29日、2014年5月7日两次按照鲁少波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鲁少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4)青金终字第165号民事裁定:本案按鲁少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鲁少波负担。鲁少波申请再审称,原审由于邮局送达人员原因,致使其未能收到开庭传票,剥夺了其应诉及答辩的诉讼权利。沈青才答辩称,邮件送达记录显示是因查无此人而退回的,这种情况下多次送达也还是这种结果。如果鲁少波一直居住在邮件列明的地址,不会出现查无此人的情况,是鲁少波故意不接收。本院再审查明,本案二审期间,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和5月7日两次向鲁少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均被退回。第一次退回理由为:电话长期关机;原址查无此人。第二次退回理由为:原址查无此人。两次均由王锦涛一人签字,均送达一次即将邮件退回。2015年1月5日,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证明称:“2014年4月29日和5月7日我公司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发特快专递邮件EY559350243CN和EY559191326CN,收件人是:青岛市市南区如东路8号2单元601户鲁少波,内件注明:传票。我公司次日由山东路揽投部揽投员王锦涛派送,当日未按规定投递,并退回,造成收件人未收到此法律文书。我公司现已将投递人员王锦涛辞退。特此证明。”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本案邮政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三次投送,没有相应电话联系记录,且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法院出具证明自认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投送邮件,故申请人鲁少波申请理由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据此,本案应撤销原二审裁定,恢复二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青金终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恢复二审程序。审 判 长 蒲娜娜代理审判员 陈召坤代理审判员 赵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鲁滨书 记 员 司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