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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康林、邓术清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康林,邓术清,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涂宏炼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康林。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术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宫鑂,总裁。原审被告:涂宏炼。上诉人黄康林、邓术清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康林、邓术清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三十条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中载明:签署地点为重庆北碚,故本案应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黄康林、邓术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俊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