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10日,华煤集团陈家沟煤矿职工。委托代理人田家明,甘肃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3月24日,平凉专艺驾校临时工。委托代理人王和平,平凉专艺驾校副校长(一般代理)。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华亭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华亭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华亭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37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蒋军平代理审判员 曹海荣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