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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苏庆辉申请执行赵小兵、肖红玉诉讼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庆辉,赵小兵,肖红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保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苏庆辉,男,1983年生。被执行人赵小兵,男,1983年生。被执行人肖红玉,男,1982年生。本院在执行苏庆辉申请执行赵小兵、肖红玉诉讼保全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45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冻结赵小兵、肖红玉银行存款120000元,本案全部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451-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武张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