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苏庆辉申请执行赵小兵、肖红玉诉讼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庆辉,赵小兵,肖红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保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苏庆辉,男,1983年生。被执行人赵小兵,男,1983年生。被执行人肖红玉,男,1982年生。本院在执行苏庆辉申请执行赵小兵、肖红玉诉讼保全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45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冻结赵小兵、肖红玉银行存款120000元,本案全部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451-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武张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