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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修怡与沈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修怡,沈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宋修怡。被执行人沈海明。申请执行人宋修怡与被执行人沈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审结。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85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8.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5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沈海明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特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臧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