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与杨爱武、杨海金、杨习国、杨裕强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杨爱武,杨海金,杨习国,杨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曾水湖,支队长。被执行人杨爱武,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杨海金,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杨习国,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杨裕强,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申请执行人漳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与被执行人杨爱武、杨海金、杨习国、杨裕强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6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