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执字第6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雨雷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雨雷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6802号罪犯刘雨雷,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台黄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雨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雨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雨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实际已执行刑期三年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雨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雨雷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