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一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629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对朱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