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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一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629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对朱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