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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执字第1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何文钱与顾明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钱,顾明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1029-1号申请执行人何文钱。委托代理人顾青峰,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明雪,1963年11月4日。何文钱与顾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吴民初字第09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顾明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何文钱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80元,由顾明雪负担。因顾明雪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何文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顾明雪给付30648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0648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顾明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未履行。执行中,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顾明雪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闻涛苑51幢201室、402室房屋及顾明雪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现该车下落不明,上述房产、车辆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其他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明确表示除上述查封房产、车辆外,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除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吴民初字第09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