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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董凯与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凯,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574号原告:董凯,被告: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学智,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凯诉被告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原告董凯负担。审 判 员  杨新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