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董凯与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凯,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574号原告:董凯,被告: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学智,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凯诉被告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原告董凯负担。审 判 员 杨新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