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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杜秀荣等与姜伟等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秀荣,田金贤,张真真,姜伟,姜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杜秀荣,女,生于1965年5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枣园街道办事处北毕村。申请执行人田金贤,男,生于1984年2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枣园街道办事处北毕村。申请执行人张真真,女,生于1987年4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枣园街道办事处北毕村。被执行人姜伟,男,生于1971年7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姜滨,男,生于1976年3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秀荣、田金贤、张真真与被执行人姜伟、姜滨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章刑初字第4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