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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刑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120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1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沙坪坝区土主镇某杂货摊位,以30元的价格贩卖6张淫秽光碟给李某后,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从陈某某的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光碟102张,并将违法所得30元及光碟予以扣押。经鉴定,其中101张光碟为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犯罪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重庆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30元,上缴国库;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淫秽光碟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瑞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