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涑河支行与刘涛、王永秀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涑河支行,刘涛,王永秀,王守兰,王建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597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涑河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八路与聚财路交汇处。负责人傅文博,行长。被执行人刘涛,居民。被执行人王永秀,居民。被执行人王守兰,居民。被执行人王建来,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执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2014年6月2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涛、王永秀、王守兰、王建来所有的位于东楼村北,东至李洪才旋皮厂,西靠路,南至王宗庆厂,北靠韦顺言厂房,院落附着物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鲁Q、鲁Q、鲁Q、鲁Q共四辆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查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我院以(2015)临兰保字第241号查封的被执行人刘涛、王永秀、王守兰、王建来所有的鲁Q、鲁Q、鲁Q、鲁Q共四辆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涛、王永秀、王守兰、王建来所有的位于东楼村北,东至李洪才旋皮厂,西靠路,南至王宗庆厂,北靠韦顺言厂房,院落附着物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西亮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倪立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