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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德安申请执行周洪、叶丽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安。被执行人周洪。被执行人叶丽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新津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李德安申请执行周洪、叶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洪、叶丽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洪拥有位于新津县五津镇吴店村*组厂房[幢号*、房号*、总层数*、所在层*(砖混,建筑面积260平方米);幢号*、房号*、总层数*、所在层*(砖瓦,建筑面积1182平方米)],登记表编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洪拥有的位于新津县五津镇吴店村*组厂房[幢号*、房号*、总层数*、所在层*(砖混,建筑面积260平方米);幢号*、房号*、总层数*、所在层*(砖瓦,建筑面积1182平方米)],登记表编号为***********。二、在查封期间内,由被执行人负责管理、使用,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进行转移、变卖、毁损,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林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