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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吕东华、吕沂泽等与黄忠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东华,吕沂泽,黄忠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734号原告吕东华,工人。原告吕沂泽,学生。法定代理人吕东华,工人。系原告吕沂泽父亲。被告黄忠行,工人。原告吕东华、吕沂泽与被告黄忠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吕东华、吕沂泽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起诉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东华、吕沂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东华、吕沂泽负担。审判员  赵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晴艳 来自: